檢送兒童及青少年「可攜式雷射指示器」使用注意及宣導事項,詳如說明,請查照。
一、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14年10月2日經標檢政字第11430019550號函暨本局114年10月8日教特字第1145045321號續行辦理。
二、「可攜式雷射指示器(俗稱雷射筆)」商品具輕巧便攜特性,普遍使用於各學校教學及會議講演,作為指示用途,因該商品使用風險性較高,如有使用不當恐造成使用者健康或財產之危害。
三、請各校針對雷射筆使用進行相關安全宣導,雷射筆於產品本體應依規定標示雷射輻射之警示標籤 (如附件)與說明標籤「雷射輻射;勿注視波束;等級2雷射產品」,且應放置在孩童無法取得的地方,並禁止讓14歲以下兒童把玩使用。另教師或學童使用雷射筆時,不可對準人瞄準或嬉戲,尤其是眼睛,以避免不當使用行為,造成眼部或身體的永久性傷害。
四、檢送宣導資料1份。
二、「可攜式雷射指示器(俗稱雷射筆)」商品具輕巧便攜特性,普遍使用於各學校教學及會議講演,作為指示用途,因該商品使用風險性較高,如有使用不當恐造成使用者健康或財產之危害。
三、請各校針對雷射筆使用進行相關安全宣導,雷射筆於產品本體應依規定標示雷射輻射之警示標籤 (如附件)與說明標籤「雷射輻射;勿注視波束;等級2雷射產品」,且應放置在孩童無法取得的地方,並禁止讓14歲以下兒童把玩使用。另教師或學童使用雷射筆時,不可對準人瞄準或嬉戲,尤其是眼睛,以避免不當使用行為,造成眼部或身體的永久性傷害。
四、檢送宣導資料1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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